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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5, 2024 22:36:47 GMT -5
巴西法律中追究和规范行政不当行为的制度受到了原选民的特别关注,1988 年宪法第 37 条第 4 款已表达了此类行为所带来的必要严重性。为此,虽然它将不可能行为的典型定义委托给普通法,但它确定了对此类行为适用严厉的制裁,即:中止政治权利、丧失公共服务、无法提供商品以及对公民进行赔偿。金库。 1992 年 6 月 2 日第 8,492 号法律——行政不道德法(LIA)——自此履行了对行政不道德行为进行纪律处分、适用的程序以及适用的处罚及其等级的作用。然而,随着第 14,230/2021 号法律的出台,这种行政不当行为的规范性微观体系得到了根本性的修改,该法律不仅改变了第 8,429 号法律的若干条款,而且还插入了新的条款。 在上述法律的主要新颖性中,有两点立即引起了有关其适用的相关争议。首先,《行政处罚法》第10条的新措辞排除了行政失当行为在过错模式中的存在。因此,唯一承认且必须由检察官办公室证明的主观因素是故意。 那么,人们对新规范随着时间的推移所产生的影响产生了怀疑。我们是否会面临类似于刑法范围内废除犯罪的假设,并且根据 CF/88 第 5 条第 XL 节,该假设应产生追溯效力?它会对已经终审的案件或正在进行中但根据之前的法律提 WhatsApp 号码 的案件产生影响吗?这是首先出现的问题。 第二点,值得注意的是,新法对行政失当行为的处罚时效制度也进行了重大改变。根据之前的法律,《行政诉讼法》第 23 条规定,提起行政不当行为诉讼的时效期限为五年,该期限的最初结束时间为: a) 任期结束时,在委员会中的职位或信托功能,理论上,非法行为将在其中进行;b) 在具体法律规定的针对因公共服务利益而可被解雇的违纪行为的时效范围内,如果责任人员担任长期职位或公共就业,最后;c) 接受补贴或其他形式行政支持的私人实体向公共行政部门提交最终账目的日期,这些在 LIA 第 1 条单独一段的原始措辞中提到。 一方面,如果第 14,230/2021 号法律将诉讼时效从五年延长至八年,从事实发生之日起计算,或者在永久性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从中止停止之日起计算,则该事实是它还在行政失当诉讼的范围内插入了同时时效的概念,这在以前的程序模式中是不存在的。 从《刑法》第 23 条第 4 款可以看出,根据第 14,230/2021 号法律目前的措辞,现在似乎存在一些中断时效里程碑——类似于《刑法》第 117 条规定的刑事诉讼代码——,在发生中断性里程碑后,时效期再次开始,这次只有四年。也就是说:如果在第一个中断性里程碑的发生与第二个中断性里程碑的发生之间,经过了04年的时间,则惩罚性索赔将消失。例如,如果从提起不当诉讼(第一个中断性里程碑)到公布定罪之间经过了四年的时间,则惩罚将被取消。由于许多不当行为最终都会导致大量人员成为被告,因此在一个又一个里程碑之间完成这一阶段是相当可行的。 然后出现了关于新的规定框架的追溯适用性的问题,为了被告的利益,通过类似于刑法的推理,刑法对被告最有利的法律的追溯性是第 XL 条产生的宪法强制规定。 CF/88 的 5 个。 好吧。这两个关键点引起了深刻的争论,在全国范围内的众多司法判决中可以看到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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